專家解讀 | 穩中求進,構建中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
一、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
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,已成為經濟增長的基礎性、戰略性資源。我國數據資源規模大、應用場景豐富,新形勢下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基礎作用和創新引擎功能,激發數據要素對其他要素的疊加、倍增、乘數效應,對于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。當前階段,經濟穩增長需要強化數據賦能。隨著數據安全保護相關法規陸續出臺,在強化數據保護基礎上,如何構建數據基礎制度,有序推進數據應用,加快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已成為日益迫切的工作任務。
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強調,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。近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《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數據二十條》),《數據二十條》指出,數據產權、流通交易、收益分配、安全治理是數據基礎制度的重點。其中,數據產權制度更是“基礎”。數據確權涉及個人生活、企業運作以及國家安全等各個方面,是數據有序流通之必需、數據利用之前提。只有完善數據產業鏈中各勞動主體的權益配置,才能做好利益分配,促進數據的應用,加快國民經濟的數字化改造。從實踐來看,數據已快速融入生產、分配、流通、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各個環節,我國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取得了積極進展,數據使用日益深入,但數據權益和行為規則界定不清帶來的一些問題日益顯現,數據權益相關糾紛呈上升趨勢。
因此,厘清數據產權,承認和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合法權益、讓數據資源從封閉走向開放,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,賦能實體經濟,需要從頂層設計著手,構建中國特色的數據基礎制度,形成中國特色的數據要素治理模式。
二、構建數據產權制度要穩中求進
數據確權是世界性難題,主要原因是數據具有區別于其他生產要素的一些特性,例如多方參與生產難以確定所有權、易于復制和共同使用等等,難以簡單適用現行制度。《數據二十條》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,包括法學家、經濟學家和技術專家的建議,還通過網站面向大眾收集意見,把一些初步形成的共識凝練在《數據二十條》之中,邁出了建立數據產權制度關鍵的一步,還有很多制度細化工作需要不斷摸索,持續完善,并在實踐的基礎上推進立法工作。
當前階段,構建數據產權制度需要穩中求進。一方面政策要穩,不能搞一些規定扼殺數據開發應用的活力,但也不能冒進,求新求異,避免帶來一些負面影響。另一方面要不斷進取,適應數字經濟創新性強、數字產品和服務迭代快的特點,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,勇于探索,勇于實踐,開拓數據要素賦能實體經濟的新局面。
三、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的主要思路
《數據二十條》提出,要遵循現代市場經濟產權制度的普遍規則,結合數據要素特性強化高質量數據供給,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,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,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。
一是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。《數據二十條》提出分別界定數據生產、流通、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,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、數據加工使用權、數據產品經營權等“三權分置”的產權運行機制。在依法依規前提下,通過合同、協議等方式,數據持有者有權利授權數據處理者進行加工、開發、使用,促進“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”,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,為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。通過對數據處理者行為進行合理限定,使數據處理者明確自身持有數據的使用界限,對于能用的數據大膽用,釋放數據應用價值。值得關注的是,《數據二十條》根據大多數專家學者的意見,沒有使用數據所有權的提法,為今后數據開發應用開辟了新途徑。
二是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各參與方合法權益保護制度。保護數據來源者的合法權益,使得數據來源主體的相關權利得到有效主張;對于數據處理者,要保護其對持有數據的自主管理、加工、乃至經營等權利。即充分考慮各方貢獻,平衡價值貢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,通過加強數據權益保護促進數據更好利用。《數據二十條》指出,推動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數據流通使用模式,保障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轉移由其促成所產生數據的權利;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,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。
三是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。從數據持有主體來看,公共數據、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需要分類施策,其開發利用、共享流通、價值挖掘有不同模式,有必要建立分類分級確權授權機制。首先,對于公共數據,加強開放共享,統籌授權使用,打破“數據孤島”。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,推動用于公共治理、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,探索用于產業發展、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有條件有償使用;其次,對于企業數據,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,引導行業龍頭企業、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龍頭作用,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;第三,對于個人數據,要按照個人授權范圍依法采集、持有、托管和使用。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個人信息數據,由主管部門依法授權使用。













